第317章 和稀泥

自武后光宅元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684-723年),为中书省政事堂时期。

这个时期,政事堂始正式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最高国务会议。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执政事笔,迁政事堂于中书省。

李华《中书政事堂记》云:“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注:《全唐文》卷三一六,清光绪辛丑年广雅书局刊本第64册)《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亦云;

“永淳三年(即光宅元年)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遂移在中书省。”(注:《资治通鉴》卷二○六《唐纪·高宗弘道元年(公元683年)》载:十二月,丁巳,高宗崩。

甲子,中宗即位。甲戌,以裴炎为中书令。

“故事,宰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为司空,房玄龄为仆射,魏征为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及裴炎迁中书令,始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政事堂迁至中书省后,在制度上明显的变化,是宰相于政事堂议决政务时,有轮流

“秉笔”或

“执笔”之制。《新唐书》卷一一七《裴炎传》云:“旧,宰相议事门下省,号政事堂,长孙无忌以司空,房玄龄以仆射,魏征以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炎,以中书令执政事笔,故徙政事堂于中书省。”同书卷一二三《韦巨源传》亦云:“神龙初,(巨源)以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时要官缺,执政以次用其亲,巨源秉笔,当除十人,杨再思得其一,试问余授,皆诸宰相近属。”可见这个时期秉笔宰相之常务,乃有三项:(一)诸宰相议政时,主持会议;(二)会议之后,总其纪录;(三)秉笔之日,坐政事堂办公。

(一)政事堂的职权。毫无疑问,开元以后,政事堂已经合中书门下两省而为一个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无疑拥有中书门下两省之职权。

《唐六典·中书省》云:“中书令之职:掌军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注:《唐六典》卷九《中书省》,《旧唐书·职官志》同)《唐六典·门下省》又云:“侍中之职:掌出纳帝命,缉熙皇极,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以和万邦,以弼庶务,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凡军国之务,与中书令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此其大较也。”(注:《唐六典》卷八《门下省》。

《太平御览》引《唐六典》

“门下省”条

“所谓”作

“盖以”)可见中书门下职掌乃是

“佐天子而统大政”,是

“统和天人,以和万邦”。这实际上是宰相之职。如今政事堂

“参而总焉,坐而论之,举而行之”,职权之重,权势之隆,可以想见。

诚如李华《中书政事堂记》所述: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复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

臣不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兵不可以擅兴,权不可以擅与,货不可以擅蓄,王泽不可以擅夺,君恩不可以擅间,私仇不可以擅报,公爵不可以擅私,此堂得以诛之。

事不可以轻入重,罪不可以生入死,法不可以剥害于人,财不可以擅加于赋,情不可以委之于幸,乱不可以启之于萌。

法紊不赏,爵紊不封,闻荒不救,见馑不矜,逆谏自贤,违道变古,此堂得以杀之。

故曰:庙堂之上,樽俎之前,有兵,有刑,有梃,有刃,有斧钺,有鸩毒,有夷族,有破家,登此堂者,得以行之。

(注:见《全唐文》卷三一六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广雅书局刊本第二○○册。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引李华《中书政事堂记》:“逆道于仁”作

“人”;

“兵不可擅兴”作

“擅诛”;

“权不可擅与”作

“擅施”;

“法紊不赏,爵紊不封”作

“代紊不赏,削紊不封”;等等,错漏几不可读。见清嘉庆年间刊本)观此可知,开元以后之政事堂,赋政四海,允厘六职,统和天人,总齐机衡,已为朝政之本。

(二)政事堂的组织。政事堂分正堂与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办公室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秘书处,分设五房办公,即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和刑礼房。

《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载:“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都堂也。”(注:参见《古今图书集成·官常典》卷二五七《公辅部》杂录二引《却扫编》)《新唐书·崔元综传》云:“元综,天绶初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性恪慎,坐政事堂,束带,终日不休偃。”(注:《新唐书·崔元综传》。

《玉海》卷一六一《唐政事堂》亦作

“天授初”)正堂之后,列有五房秘书处。《新唐书·百官志》云:“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注:《玉海》卷一六一同)又,《玉海》

“宋朝枢密院”条云:“开元中,设堂后五房,而机密自为一司,其职秘独宰相得知。”(注:见《玉海》卷一六七《宋朝枢密院》条)由此可证政事堂秘书处五房官属,是设在中书门下正堂之后,为诸吏史治事办公之地,入品者可为五房之长(注:参见金毓黻《后堂官考》,载《文史杂志》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

五房僚佐所掌虽属秘书工作,但因其多为国家机密大事,权位很重。《资治通鉴》卷二三七

“唐纪·宪宗元和元年”载:“堂后主书滑涣久在中书(胡注云:堂后主书,即今之堂后官也),与知枢密刘光琦相结,宰相议事有与光琦异者,令涣达意,常得所欲,杜佑、郑絪等皆低意善视之。”像滑涣这样作势弄杖者,固属不多,但也说明五房僚佐地居权要,宰相亦未可小视。

(三)参加政事堂会议人员。参加政事堂会议者,唐初为三省长官;高宗以后,为中书门下长官,或带

“同三品”、

“平章事”、

“参知政事”等衔官员。中书舍人和堂后五房长官因工作关系,经执笔宰相同意,亦可参加会议。

政事堂会议与朝议不同。政事堂是宰相议决军国大政的权力机关,必须宰相才能参加。

朝议为皇帝临朝时与诸大臣之议论,因此,文武百官品高品低者皆可与议。

朝议所议之事,据记载多为军务大事,盖以军务关系国家至大,必须皇帝临朝议决。

《旧唐书·严绶传》云:“(元和)九年,吴元济叛,朝议加兵,以绶有弘恕之称,可委以戎柄,乃授山南东道节度使,寻加淮西招抚使。”(注:见《旧唐书·严绶传》)是朝议军务之一例。

政事堂会议与廷议亦不相同。朝议由天子临朝议决,廷议由宰相主持,上自文武大臣、六部尚书、九卿诸监,下至侍郎、御史等皆可参加廷议。

《旧唐书·刘文静传》云:“文静自以才能干用在裴寂之右,又屡有军功,而位居其下,意甚不平。每廷议多相违戾,寂有所是,文静必非之,由是与寂有隙。”(注:《旧唐书·刘文静传》)又据《新唐书·姜晦传》云:“(晦)为吏部侍郎,主选。„„处事精明,私相属诿,罪辄得,皆以为神。始,晦革旧示简,廷议恐必败,既而赃赇路塞,而流品有叙,众乃伏。”(注:见《新唐书·姜晦传》)《旧唐书·王唆传》载:“时朔方军元帅魏元忠讨贼失利,归罪于副将韩思忠,奏请诛之。晙以思忠既是偏裨,制不由己,又有勇智可惜,不可独杀非辜,乃廷议争之。”王晙当时为殿中侍御史。

《旧唐书·杜佑传》亦载有

“公卿廷议”之事。可见参加廷议者,不仅宰相,宰相以外的官员亦可参加,这和参加政事堂会议只限于宰相者,全然不同也。

(四)政事堂会议执行主席。通常是中书令取旨后,于政事堂召开宰相联席会议,开会时有一执行主席,称

“执笔”、

“执政事笔”。讨论结束,秘书处协助

“执笔”综合整理成诏敕文书,然后奏闻画敕。执行主席轮流担任,有时一人一天,有时一人十天。

《唐会要》云:“至德二载三月,宰相分直主政事,执笔,每一人知十日,至贞元十年五月八日,又分每日一人执笔。”(注:《唐会要》卷五一《中书令》条)《新唐书·崔佑甫传》云:“始肃宗时,天下务剧,宰相更直掌事,若休沐还第,非大诏命,不待遍晓,则听直者代署以闻。”《资治通鉴》卷二一九云:“又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胡三省注: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故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一九《唐纪》三五《肃宗至德元载》)上引

“分直”、

“更直”、

“听直”之

“直”,即轮流值班,意思是说宰相在政事堂要轮流值班。而

“秉笔”、

“执笔”、

“执政事笔”者,是指有会则为会议执行主席,无会则为值班宰相,负责处理日常公务或

“承上旨”。由上可见,在肃宗以后,宰相执政事笔者,或旬日一更,或一日一更。

由宰相执政事笔

“承旨”之制还可知,在唐朝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由中书令取旨的传统做法已经有了改变。

值得注意者,旬日一秉笔或一日一秉笔,与

“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政事”,殊有不同。前者为值班宰相,后者如司马光所说:“至于数旦一至政事堂,乃唐世以来宿德元老、年高有疾,朝廷尊礼,特降此命。”(注:司马光《辞三日一至都堂札子》,元佑元年,载《司马文正公集》卷三八)乃是对年高望重的大臣如李靖、杜佑(注:各见新、旧《唐书》本传。

)等的一种尊礼。

(五)中书门下之印。印是权力的凭证,

“印者,信也”(注:《百川学海》,蔡邕《独断》卷上)。自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改政事堂为

“中书门下”,于是政事堂印亦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注:《旧唐书·职官志·门下省》。另见《册府元龟》卷三○八《宰辅总序》)。

“中书门下之印”即成为唐代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中书门下政事堂的权力凭证。

唐制,凡属皇帝命令,必须政事堂会议正式议决通过,并加盖

“中书门下之印”,而后方可颁行生效。这就是说,凡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加差

“中书门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被认为是违制的,不能为国家各级机关所承认。

“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就是宰相刘祎之对武则天的批评。后来唐朝有的皇帝违反这一制度时,只得将其发诏敕的封袋改为斜封,所书

“敕”字,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

“斜封墨敕”,即表示此项命令未经政事堂研究,虽没有

“中书门下之印”,亦请下面马虎承认之。这在当时,已被认为是了不得的事了。

以至皇帝私下所封的官,因其来经正式敕封手续,亦为时人所看不起。

如《旧唐书·元稹传》云:“长庆初,谭峻归朝,出稹《连昌宫辞》等百余篇奏御,穆宗大悦,问稹安在?对曰:‘今为南宫散郎。’即日,转祠部郎中、知制诰。朝廷以书命不由相府,甚鄙之。”(注:《旧唐书·元稹传》,此时

“相府”即中书门下政事堂也。《新唐书·元稹传》云:“然其进非公议,为士类訾薄”)穆宗以一时之宠信,未经政事堂议决,即迳自任命元稹为祠部郎中、知制诰,致遭朝廷非议。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皇帝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议决的矛盾问题。在封建专制时代,皇帝实行专制独裁,

“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注: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乃是天经地义。

但从秦汉以来,就有

“廷议”制度,至唐代,又建立起政事堂宰相集体议决的中央最高权力机构。

君主专制独裁与宰相集体议决,看上去是两个相对立的制度,竟能统一于一个封建的中央政权之中,这似乎不可理解。

但是,历史上一切制度,都不会凭空地产生,制度的背后,都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历史的背景和根源。

政事堂制度既然是封建国家发展到繁荣鼎盛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那么,要解释它的产生与发展,自然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舍此而求诸于唐太宗个人的政治作风,乃是舍本求末之法,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回答,也不可能完全正确地认识政事堂制度。

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

“伦理观念的现实”,

“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第一六七——一六八页;第一六七——一六九页)。

贞观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惟署诏敕,行文书而已,人谁不堪?”贞观四年,太宗问肖瑀曰:“隋文帝何如主也?”对曰:“克己复礼,勤劳思政,每一坐朝,或至日昃,五品以上,引坐论事,宿卫之士,传飧而食,虽性非仁明,亦是励精之主。”太宗曰:‘

“公知其一,未知其二。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又欺孤儿寡妇以得天下,恒恐群臣内怀不服,不肯信任百司,每事皆自决断,虽则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朝臣既知其意,亦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朕意则不然,以天下之广,四海之众,千端万绪,须合变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是稳便,方可奏行。岂得以一日万机,独断一人之虑也。且日断十事,五条不中,中者信善,其如不中者何?以日继月,乃至累年,乖谬既多,不亡何待?岂如广任贤良,高居深视,法令严肃,谁敢为非?”因令诸司,若诏敕颁下有未稳便者,必须执奏,不得顺旨便即施行,务尽臣下之意(注:《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

上引唐太宗的两段议论,关于皇帝个人与中书门下、政府百司之间的关系,论述得何其精采,又何等深刻!

他把君主个人专制和宰相集体论执的

“须合变通”,对立统一的必要,说得清清楚楚。历来人们引用这两段文字的很多,但很少有人把这些议论提高到国家政体上去认识的。

《贞观政要》的编者吴兢确有卓识,他是把这些对话放在《政体》中加以考察的。

多年来,我们的历史研究有一个很大的偏向,就是偏重于人事,而忽视制度。

近年来,写唐太宗个人政治作风的文章很多,也都不免于这个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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