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平安的代表此时正在闭目养神,突然提到自己,他睁开眼睛,迎上了众人疑问的目光。
就连陈文广也是一脸诧异的看向他?
难道这个董事会,还有陈楚默的耳目?
这就有点吓人了。
“蔡维俊,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对于这方面,华夏平安是一家上市公司,自然有相关的股权披露机制。”
蔡维俊呵呵一笑,他早已料到华夏平安的代表不会承认,不过又补了一句。
“吴总,谁都知道,股权披露是怎么一回事,陈楚默只要每个账户买的股份不超过1%自然就看不出来。
但是,你敢说,你不知道这事吗?”
“蔡总,你这话是什么意思,如果你怀疑华夏平安会泄露本场会议的内容,那我告辞好了,诸位,你们聊,我不奉陪了。”
说完这句话,华夏的吴总直接起身欲离开。
可是走到一半,却被嘀嘀的副总裁,梁传良拉了下来。
“吴总,你现在旁边的休息室等我一会,我一会就来。”
“嗯?好吧。”
虽然不知道梁副总是什么意思,不过处于礼貌,他还是点头同意了。
见到ALI的蔡维俊这么嚣张,软银的代表脸上有些难看。
会议场上直接出言逼迫其他股东离场,这一行为,无论怎么说,都是不光彩的。
更别提,ali这么做其实另有目的。
无非是想拿到华夏平安所占有的3%的股份罢了。
想到这,他也开始找存在感了。
“蔡总,哪怕见证者科技真的持有华夏平安的股份,这又能说明什么呢?
我们这些集团,哪一个背后股份不是交叉持股的,哪怕是竞争对手,只要没有投票权就没有什么问题。”
看着这个华夏语说的贼溜的东瀛人。
蔡维俊还是要给上几分面子的,毕竟ali的大股东也是软银。
他说道。
“小田康太先生,你有所不知,在华夏8月份的救市过程中,陈楚默此人,借着救市的名义,暗中收购了华夏平安,至少10%以上的股份。
光这个随时可以兑现的现金,就足有600亿元的,再加上他在A股的其他储备。
经过这轮救市,至少大赚了10%以上,保守估计,有2000-3000亿人民币。
他在6月份公开宣称投入3000亿的救市额度,和其他机构不同的是,这可不是说说而已的。
真的是实打实的往里面砸钱。
这种举动,足以证明他所运营的第一资本,账上的现金和流动性资产,肯定不会低于5000亿。
这种资本一旦显露出来,无疑是恐怖的,所以我刚刚对陈董事长所说的问题,绝不是危言耸听。”
小田康太听后,眉头蹙了上来,这么大的现金储备,如果不是ali的代表说出来,相信谁也不敢相信。
一家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居然恐怖如斯!
陈文广的手微微颤抖着,他正在极力掩饰内心的波动,但是后背的汗水,却是如泉水般喷涌而出。
他也是见过大世面的,但是一听5000亿的现金储备。
这种资本的能量一旦释放出来,绝对可以把嘀嘀碾得粉碎。
此刻,他第一次有了赞同再次融资的想法。
甚至,他都开始想到,实在不行把嘀嘀卖给见证者科技的想法。
但是,理智还是提醒他,他想卖,也不一定能够成功,看在场其他股东的态度,是要将战斗进行到底的。
即使他想卖给见证者科技,也要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那么这些股权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这样的话,那还不如不卖呢。
这么搞下去,公司说不定直接垮了,或者被在场的资本们分尸了。
正当他准备和他们谈谈下一轮融资的条件的时候。
有人确是出离愤怒了。
愤怒的就是梁传良,他就坐在陈文广一旁,对他目前的神态和在桌下颤抖的右手尽收眼底。
他已经能够猜到,下一步陈文广打算做什么了。
无非是妥协。
说到底,陈文广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方向战略者,但是在这种股权斗争中,也没什么经验。
在ali和软银的唱双簧的恐吓下,已经失了方寸。
“这也不是你们趁火打劫的理由!”
话音刚落,其他人都惊讶的看向这个嘀嘀的副总裁,然后又看了看坐在主位表面上云淡风轻的陈文广。
意思是,这是你的想法,还是他个人的举动?
陈文广看向这位合伙人,想出言制止他的举动,但是话到了嘴边,却是收了回来。
是啊,梁传良的话给他鼓了劲。
很多话,自己不方便说,让传良来讲,也是好的。
这下,他也不说话了。
整个会议室,成了梁传良的舞台。
毫不畏惧的迎上众人审视的目光,继续说道。
“为什么我这么说?嘀嘀不是我和陈总的,也是大家的,但是现在会议室的氛围是什么。
有几个在真正商讨如何应对这场危机。
如何在科技领域和用户体验感领域与之形成抗衡。
都没有,你们想要的不就是股份吗?
好,那我请问,蔡总和小田康太先生,对下一轮嘀嘀的融资,你们能给出多少估值呢?”
蔡维俊笑了一声,毫不客气的报出了一个数字。
“介于目前嘀嘀所处的状况,投前100亿美金。”
软硬的小田康太也接着回道。
“投前120亿美金,软银科技领投。”
飞信的代表也说道。
“110亿。”
其他几个小股东,包括苹果在内,纷纷报出了自己的价格。
但是,没有一个超过120亿的。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在阅读模式下不能自动加载下一页,请<退出阅读模式>后点击下一页阅读。】